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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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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乐业吉林”援助行动
(一)强化就业岗位供给。
稳定政策性岗位和公共部门岗位,持续稳定公务员招考规模,统筹安排事业单位年度招聘计划60%以上招聘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招聘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倾斜。开发市场化岗位,围绕我省培育“四大集群”、发展“六新产业”、建设“四新设施”发展格局,全省每年拓展、归集就业岗位至少20万个。
(二)落实就业生活补贴政策。
对毕业年度在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地按照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10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省财政对市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三)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城乡低保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省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实施“筑梦吉林”引航行动
(五)加强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建设。
完善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服务功能,发挥留吉就业“蓄水池”作用,吸纳本地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入驻,提供“1311×N”服务(1311即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1次就业见习,N即多次服务)、实习实践及求职能力实训,通过岗位匹配、见习留用、自主创业等渠道退出实训中心。入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2年后难以实现就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全省就业创业实训中心每年计划吸纳8000人,给予入驻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
(六)加大就业见习补贴力度。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的单位,由当地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3000元带教补贴。全省每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至少1万个。
(七)扩大科研助理规模。
推动科研院所、高校增设科研助理岗位,鼓励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统筹相关经费渠道,提高岗位收入和综合保障水平。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科研助理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全省每年开发岗位至少5000个。
(八)鼓励升学深造。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继续深造,提升就业竞争力。全省每年通过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位考试招录应届毕业生至少3万人。
(九)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500元;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800元。
三、实施“创响吉林”扶持行动
(十)提高创业补贴标准。
对毕业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吉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万元创业补贴,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经评审通过后,再给予5万元创业奖补。
(十一)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可申请每人最高额度33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或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400万元、最长期限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十二)落实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
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
(十三)落实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3年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加大创业服务力度。
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大学生创业园对入驻的大学生初创企业给予一定房租、水电等费用优惠及创业服务。加强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实现全省高校全覆盖,给予每个服务站10万元资金扶持。择优扶持一批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资助。开设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专窗,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实施“筑巢吉林”安居行动
(十五)落实“求职一张床”供给。
由地方政府统筹盘活现有闲置楼盘资源,建设“吉心驿站”,对异地求职高校毕业生,可提供最长不超过1年免费入住。
(十六)强化“就业一间房”扶持。
对毕业年度在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就业地按照博士、硕士、本科每人每月2500元、1500元、100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省财政对市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与本措施第二条“落实就业生活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七)实施“成家一套房”保障。
对毕业5年内在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吉购买首套商品房时,由就业地按照博士、硕士、本科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省财政对市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五、实施“活力吉林”援企行动
(十八)延续实施稳岗返还和阶段性降费政策。
继续实施稳岗返还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轻经营主体成本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降低至1%,工伤保险费率降低至基准费率的50%。
(十九)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500元。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00%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六、实施“展翅吉林”赋能行动
(二十)强化职业培训。
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对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和“马兰花”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全覆盖。
(二十一)强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等模式,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七、实施“起航吉林”帮扶行动
(二十二)强化精准对接。
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百日千万招聘行动”“金秋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服务月”“464行业攻坚”“千校万岗”“百城千校万企”“巾帼奋斗在吉林”等专项招聘活动。高频组织线上招、线下招、巡回招、校园招,全年举办招聘活动3000场左右。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等,时时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全天候“指尖服务”。
(二十三)强化“一对一”服务。
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建立实名制台账,全面提供“1311×N”服务,实现联系率、服务率100%。开展“雨露计划+”“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行动,聚焦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
八、实施“才聚吉林”引智行动
(二十四)组织点对点域外引才。
聚焦国内外与我省紧缺人才需求匹配度较高的城市、高校、科研院所、海外留学人员等,有针对性开展高校毕业生“点对点”现场招聘、校园招聘。每年组织活动至少30场。
(二十五)组织本硕博吉林行。
围绕我省所需人才,通过主动邀请和充分发挥“吉人回乡”“吉林校友会”品牌载体作用,组织省外高校本硕博毕业生来吉回吉开展座谈、考察及参加招聘等活动,使其了解吉林,选择吉林就业创业。每年组织活动至少20场。
九、实施“魅力吉林”宣传行动
(二十六)举办“创业奋斗、‘就’在吉林”宣传推介活动。
拍摄“大美吉林”系列宣传片,制作宣传吉林的短视频、海报等,利用电视台电台及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以及站台广告、电梯楼宇广告、广场LED屏等公共资源,深度宣传吉林发展的优势、机遇和良好的人才政策、美好的未来前景。开展“走遍吉林”“扬帆计划”“返家乡”等活动及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将留吉引导嵌入全省高校教育全过程,让更多高校毕业生了解吉林、选择吉林、扎根吉林。
(二十七)举办最美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选树活动。
围绕“返乡创业”“劳务品牌”“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基层专干”“西部计划”等,挖掘一批我省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典型,以及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示范人物,开展巡回宣讲、媒体公开推介等活动,积极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 实施“就在吉林”保障行动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纳入各地领导班子考核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建立会商机制,各级有关部门定期研究部署工作,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建立指导督导机制,定期调研督导,确保工作落地落实。
(二十九)提高服务效能。
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推介高校毕业生求助途径、招聘渠道、经办机构目录及政策服务清单。推进“码上办、掌上办、网上办”,全面实现高校毕业生专业技能、岗位意愿和企业需求数字化推送。打造“政策驾驶舱”,推进惠企惠及高校毕业生政策“免申即享”“直补快办”。推进服务事项“打包办、提速办、一次办、自助办”。推进家门口就业服务,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加强信息共享,实现部门间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数据互联互通。
(三十)强化权益保障。
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就业领域违法行为。加强招聘行为监管,坚决打击虚假招聘、“黑中介”等违法活动。严厉惩戒恶意解约等失信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着力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施行中,如遇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符内容,按新规定执行。